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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仲裁
仲裁的本意为地位举重的人对争议的裁断。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仲裁,则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按照庭审程序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行为。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仲裁的地位和权威,使仲裁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
二、 仲裁的优越性
第一,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仲裁纠纷不受地域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就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员或希望采取的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来解决纠纷。
第三,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权威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及时性。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第六,经济性。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地节省了;第二是仲裁收费,是一次性投入;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三、 衢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
衢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运输合同、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涉外经济合同,以及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四、 提请仲裁的前提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既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商业往来中构成仲裁协议的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还包括纠纷当事人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五、 仲裁协议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