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仲裁委员会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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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
一、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将争议提交调解的协议,调解程序自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开始。 当事人向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应: (一)提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应写明: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2.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二)提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后进行审查,认为申请调解的手续完备的,应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中心经审查认为 申请调解的手续不完备的或者申请书载明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或修正。 三、对方当事人确认参与调解程序 对方当事人应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是否同意参加调解程序,当事人共同申请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回复确有困难的,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 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调解程序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的,调解程序终止。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书面回复同意参加调解程序的,经征得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同意,调解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对方当事人确认参与调解程序的,可在确认参与调解程序的5日内申请相关调解员回避。 四、调解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征询当事人意见; (二)要求当事人提交或补充书面材料和相关意见; (三)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解决争议的方案; (四)听取证人证言; (五)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 五、调解协议 在调解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均可自行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或者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 调解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调解员、调解请求和调解事项、当事人就调解结果达成的一致意见、调解协议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善意遵守并执行。 当事人就部分调解请求达成和解的,可据此签署部分调解协议。 六、调解程序的终止 (一)在单方申请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调解程序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的,调解程序终止;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终止调解程序的; (三)在调解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如果调解员认为当事人已经失去达成协议的可能,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可以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终止程序; (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调解程序应当终止的情形。